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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

3. 若其后受理其他主体在诸如就学、就业等领域的乙肝歧视诉讼,除非有特别的成文法的规定,否则,不得做出乙肝歧视合法的判决。

但这种稳定性建立在签订各方的利益平衡基础上。宪法共识的贡献在于,为缓和政治对峙,确立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和某些基本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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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方面,其两岸政策在政党、政权和国家三个层次的认同上,也均出现了较大变化。(二)两岸共识之定位:三阶段理论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必须以两岸共识为基础。政党认同之所以成立的一个根本假设在于:认同主体认同某一政党的原因在于,支持该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及由此决定的制度形态。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两岸认同主要在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发生,而两岸认同也可因此类型化为政党认同、政权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四种。至于和平协议怎么签、谁去签、签什么,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这些共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共识是指解决具体事务的共识,如《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直航协议》等。但是,运用宪法共识定位两岸共识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以制宪权的运用为根据,台湾(或中华民国)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更无制宪权可言,因而使用宪法共识一词在法理上不通。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法治也不是至上的。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本文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供商榷。法的阶级实质没变,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围,并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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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警惕和注意的。(同上书,第143页)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

(《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毛泽东也指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搞活和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

但其中确实有一些观点是模糊的,需要从理论上澄清。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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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即是说,宪政可以为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服务,也可以为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服务。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此外,新西兰、以色列等国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影响它们被纳入宪政国家的行列。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指导,维护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0页)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种观点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形式上被提到至上的地位。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反,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颁布了比较完备的成文宪法,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世界都不曾认可这些国家为宪政国家。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宪政能否结合到一块呢?答案是否定的。有无宪法只是宪政的表象,有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才是判断有无宪政的根本标准。为了从根本上约束君权和规范全体国民,资产阶级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总的章程,一方面明确国家政权的性质(反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以及政权的组织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

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伴随宪法等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

(同上书,第732—733页)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介于资本主义宪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之间、最终要向后者过渡的、并非独立形态的民主政治。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

二、对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分析目前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毛泽东用有饭大家吃比喻新民主主义,然后借用孙中山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句话解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表明它同资本主义的宪政有着相容相通之处。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这些原则和内容。(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

正因为毛泽东当时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亦即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在毛泽东所有公开的文献中都不曾有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的提法或类似表述,甚至他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宪政这个词都不曾提及。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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